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审议了对外贸易法、旅游法等12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通过修改法律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职业资格、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进一步依法推进简政放权。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三)将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四)删去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中的“领队证”。(五)将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的“领队证”修改为“不具备领队条件而”。删去第二款、第三款中的“领队证”。这次对《旅游法》的修订, 把“领队证”改为“领队条件”,意味着以后从事出境领队工作不需要有领队证,只需要符合“领队条件”(具有相应的学历指的是大专以上学历)参考《国家旅游局关于<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为组织旅游者出国和赴港澳旅游委派的领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具有两年以上旅行社业务经营、管理或者导游等相关从业经历;(六)与旅行社订立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边境旅游领队的条件,由边境地区省、自治区另行规定。”“旅行社应当将本单位领队名单及变更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未来,领队证将由行政审批管理改变为领队名单及变更情况备案管理。从即日起,从事领队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证,且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而不在需要向旅游主管部门申请领队证行政审批了。届时,《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旅行社条例》、《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关于申请办理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领队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3〕83号)、《关于出境旅游领队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5号)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2008年6月21日)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应的文件将作出相应修改。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改的《旅游法》,并没有修改该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即“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这就意味着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
1、从事领队业务,不再需要领队证,但导游证必不可少。
2、领队职业不会取消,一者现有旅游法明确规定出境团必须安排领队;二者境外情况复杂多变,不论是安全问题,文明素质问题,还是转机情况,地接社接待质量反馈等等各方面问题都是需要领队的处理协调的,领队也绝不等同于简单的全陪。
3、政策变化性较大,不否认具体国家旅游职业政策情况也许有变化。